王某等与曾某房屋所有权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9 主办律师:李宏
李宏
主办律师
行政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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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鄂0112行初64号
原告:王某新,住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源,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高鹤,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局,机构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汪勰,局长。
出庭负责人:王某伟,副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某,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第三人:程某,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第三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负责人:邹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蓬松,湖北凌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第三人:曾某威,住湖北省天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某雪,系曾某威配偶,特别授权。
原告王某新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某局、第三人程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曾某威房屋所有权登记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王某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新负担25元,退还原告王某新25元。
审判长李恩刚
审判员梁敏
审判员邓学良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钱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