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莉与武汉市东西湖区某甲局、武汉市东西湖区某乙政府信息公开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4 主办律师:李宏
李宏
主办律师
行政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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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鄂0112行初95号
原告:林某莉,住武汉市东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童,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瀚,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某甲局,机构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
负责人:汪某,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林,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某乙,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工作人员,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琼,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林某莉诉被告武汉市东西湖区某甲局、武汉市东西湖区某乙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审理中,原告林某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某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林某莉负担。
审判长李恩刚
人民陪审员易思琪
人民陪审员董萍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潘晨苗
书记员钱驰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