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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收养登记撤销之困:欺诈意思表示的司法突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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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 律师

李宏

本文作者

行政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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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2026[武汉][民政]视点:收养登记撤销之困——当“合法”身份遭遇虚假意思表示的司法突围

在民政法律实务中,收养关系的建立与解除始终是牵动人伦与法理的高敏地带。2026年,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的深化适用,武汉地区关于“隐瞒健康状况导致收养关系无效”的争议案件频发,其中折射出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民政机关作出收养登记后,若送养人存在欺诈,收养人除了行政诉讼,是否还有更高效的民事救济路径? 本文将以武汉某基层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件为切片,剖析收养登记瑕疵背后的请求权竞合难题。

一、案件场景:一纸体检报告背后的“欺诈性收养”

2025年初,武汉市民张某(收养人)经合法程序收养了一名3岁男童。民政部门依据送养人李某提供的《健康体检证明》及书面承诺,办理了收养登记。然而,收养半年后,男童被确诊患有遗传性癫痫,长期治疗费用高昂且护理难度极大。张某经调查发现,李某在送养前已知晓男童携带致病基因,并通过关系获取了不实的体检报告。

张某随即面临两难: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收养登记,得到的答复是“登记程序合法,材料齐全,无撤销事由”;转而向法院起诉,却被告知需先解决“身份关系”问题。此时,张某能否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098条“收养人应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之规定,主张收养关系无效?抑或必须通过行政诉讼撤销登记?

二、法律争议焦点:民政登记的“公信力”与民事“意思表示瑕疵”的博弈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收养登记这一行政确认行为,是否具有“设权性”效力?当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合意)存在瑕疵时,行政登记的存续是否构成民事救济的障碍?

  1. 行政登记的效力边界: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民政部门的登记行为属于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其功能在于公示与证明,而非创设身份关系。因此,登记本身的合法性不等于收养合意的真实性。若送养人隐瞒重大疾病,导致收养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收养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民法典》第148条规定的“欺诈”,应予撤销。

  2. 民事救济的“前置障碍”:实务中,武汉部分法院及民政部门曾机械理解“登记即有效”原则,要求当事人必须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登记,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这对收养人极为不利——行政诉讼仅审查登记程序的合法性,而登记机关往往因“形式审查”而免责,导致收养人陷入“行政程序空转、民事权利落空”的困境。

三、司法裁判新动向:武汉法院的“穿透式审判”思路

2026年,武汉中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释放了积极信号。裁判观点明确指出:

  • 民事确认之诉无需以撤销登记为前提。收养关系是否无效,取决于是否符合《民法典》第1097条、第1098条及第1105条的实质要件。在因欺诈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法院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148条、第152条确认收养行为无效或予以撤销。民政登记仅需在判决生效后依职权予以更正,而非民事审判的前置条件。

  • 举证责任的缓和。针对送养人伪造健康材料的情形,法院倾向于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送养人需证明其已尽到充分告知义务,否则推定存在欺诈。这一规则有效降低了收养人的维权门槛。

  •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平衡。法院在判决确认收养无效时,并非简单机械地“退回”子女,而是综合考虑儿童情感依赖、收养人意愿及替代抚养方案,必要时判令送养人承担经济赔偿及后续治疗费用,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结语:从“登记管理”迈向“实质正义”

2026[武汉][民政]领域这一争议焦点,暴露出部分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收养问题上“重程序、轻实体”的错位。收养不仅是行政登记行为,更是承载了深厚人伦情感的民事法律行为。武汉法院的“穿透式审判”确立了一个重要倾向:当行政登记的“形式合法”与民事实质“公平正义”发生冲突时,司法应勇担定分止争之责,通过民事途径直接矫正失衡的法律关系。

对于公众而言,此案警示:收养子女时,务必要求送养方提供详尽的病史披露及近亲属健康情况报告,并在收养协议中明确“欺诈性隐瞒”的违约责任。同时,保留所有沟通记录及原始材料,以备法律救济之需。


10组相关QA(2026[武汉][民政]收养纠纷特辑)

Q1:发现送养人隐瞒孩子患病,我能否直接向法院申请撤销收养,而不用先去民政局投诉? A1:可以。根据司法实践,您可依据《民法典》第148条(欺诈)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收养之诉。民政登记不是民事救济的法定前置程序,法院有权直接审查收养合意的真实性。

Q2:民政局说登记程序合法,拒绝撤销登记,我该怎么办? A2:民政局的“形式审查”结论不能对抗法院的“实质审查”。您应以送养人为被告、民政局为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若法院确认收养关系无效,登记将依法更正。

Q3:收养超过一年,还能以“欺诈”为由撤销吗? A3:依据《民法典》第152条,因欺诈而撤销的除斥期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最长不得超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请注意固定“发现欺诈”的时间证据。

Q4:收养后孩子治疗费高昂,我可以要求送养人赔偿吗? A4:可以。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后,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赔偿损失,包括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以及未来可预见的必要治疗开支。

Q5:如果送养人辩称“不知道孩子有病”,如何证明其存在欺诈? A5:可申请法院调取送养人在送养前的就诊记录、产检档案,或通过儿童出生医院的病历进行司法鉴定。若能证明送养人家庭成员知晓病史,其“未知”的抗辩将不成立。

Q6:撤销收养会影响孩子户籍吗? A6:法院判决生效后,您可凭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向公安户籍机关申请恢复原状。若暂无合法监护人衔接,民政部门应启动临时监护程序。

Q7: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同时进行,是否更有利? A7:不建议。行政诉讼焦点是登记行为合法性,民事诉讼焦点是收养合意真实性。两案并行易产生裁判冲突,建议优先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可作为辅助施压手段。

Q8:通过收养机构办理的收养,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 A8:若机构在审核送养材料时存在重大过失,如明知材料不实仍出具审核意见,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将其列为共同被告。

Q9:法院判决撤销收养后,孩子谁来抚养? A9:原则上由送养人领回。若送养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下落不明,法院将征求民政部门意见,由儿童福利机构暂时抚养。您若愿意继续抚养,可依法变更收养条件重新申请。

Q10:此案判决对2026年武汉其他民政纠纷有何指导意义? A10:该裁判思路明确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审判取向,尤其在低保认定、婚姻登记瑕疵、老年人监护争议中,司法机关将更加注重审查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意图,而非机械依赖行政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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