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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行政不作为的认定与救济路径分析——以李某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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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宏 律师

李宏

本文作者

行政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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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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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武汉][其他行政管理]: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认定与救济路径分析——以李某诉某区市场监管局行政不作为案为例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常因职权交叉、程序模糊而成为争议焦点。其中,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履职申请“不答复、不处理、不反馈”的消极不作为,是行政相对人维权时最难举证、也最易被法院驳回的痛点。本文以2026年武汉市一起典型案件为例,深入剖析“行政不作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及法院裁判逻辑。

案情概览:2026年3月,武汉市某餐饮商户李某向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投诉,称某外卖平台利用数据优势强制其“二选一”,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该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查处。该局签收后,超过法定期限未作任何书面答复,也未启动调查程序。李某随后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武汉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令该局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查处职责。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市场监管局签收投诉书后“不回应”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不作为”? 该问题在“其他行政管理”范畴内极具代表性——因为市场监管职责横跨多个部门规章,是否属于“法定职责”以及是否“已经履行”均存在解释空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对于投诉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核查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投诉人。该局虽在内部进行了流转,但未依法向李某作出任何告知或决定,属于程序性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构成法律上的不作为。法院最终判决该局在三十日内对李某的投诉作出书面处理并告知结果。

10组相关QA

Q1:行政机关“不答复”是否必然构成“行政不作为”? A:不必然。需同时满足三个要件:一是行政机关对该事项具有法定职责;二是当事人已通过合法方式提出申请或投诉;三是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包括程序性答复)。若法律未规定答复义务,或当事人未提出正式申请,则不构成不作为。

Q2:如何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定职责”? A:看法律、法规、规章乃至规范性文件中是否有明确的授权条款。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就是特定职责来源。原则上,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内部指导行为不构成法定职责。

Q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如何选择? A:原则上是“复议选择制”,即当事人既可申请上级机关复议,也可直接提起诉讼。但若法律特别规定复议前置(如某些税务、价格处罚案件),则必须先复议。对于行政不作为,申请复议的期限通常为知道不作为之日起60日内,起诉期限则一般为6个月。

Q4:起诉行政不作为的举证责任在哪一方? A:原告需初步举证其已提出申请或投诉、且行政机关收到后未处理。行政机关则需证明其已经履行法定职责,或证明原告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因不作为的消极特性,法院通常对行政机关的“已履行”证据审查极为严格。

Q5:本案中,市场监管局辩称“内部督办”已算履职,法院为何未采纳? A:因为行政行为的对外性是基本原则。法定职责的履行必须以外部且可感知的方式体现,如书面通知、行政决定书等。内部流转、内部督办未向相对人公开,无法产生外部法律效力,不能视为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Q6:倘若行政机关事后补发了书面答复,诉讼是否失去意义? A:不会完全失去意义。若在诉讼中或判决前,行政机关作出了处理决定,法院可依法判决确认其在原期限内“不作为”违法,以明确该行为具有违法性,但不再要求其重复履行。这种确认判决对当事人后续申请国家赔偿具有重要意义。

Q7: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应如何规范书写? A:应写明“1.请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投诉作出书面处理的行为违法;2.请求判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X日内,依法履行查处职责并书面告知结果。”切忌仅写“请求法院主持公道”,诉讼请求必须具体、明确、可执行。

Q8:“其他行政管理”类案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但涉及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经过复议的案件,原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本案属于普通行政案件,由市场监管局所在地的区法院管辖。

Q9:对行政机关的“不理睬”,是否可以直接申请强制执行? A:不可以。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是已生效的行政决定,而不是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对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只能通过复议或诉讼途径解决。若行政机关败诉仍拒不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可申请法院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制裁。

Q10:作为普通公民,投诉时如何固定“不作为”证据? A:务必采用EMS邮寄方式,并在快递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如“关于查处XX违法行为的投诉书”),保留邮寄凭证和签收记录;若现场递交,应要求窗口出具收件回执。所有沟通尽量书面化、留痕化,以便后续诉讼中举证未获处理。

关联律师:李宏,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437169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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