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甲、某某公司乙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6.27 主办律师:李子豪
李子豪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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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青2801民初961号
原告:某某公司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赵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某某公司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段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公司甲与被告某某公司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某某公司甲于202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且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0370元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公司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44.34元,减半收取计1372.17元,由原告某某公司甲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张婧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马文学
书 记 员汪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