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青海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7 主办律师:李子豪

李子豪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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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已核验身份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青2801民初376号

原告:马某某,男,1974年10月23日生,东乡族,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现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6229********。

被告:青海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XXXXXX。

法定代表人: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身份证号632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青海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7日立案。2025年3月17日,原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某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6.12元,减半收取273.06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张寒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张瀛

书 记 员刘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