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彦波、陈圣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李子豪
主办律师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01执764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周彦波,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圣孩,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春,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彦波与被执行人陈圣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0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圣孩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彦波借款318,000元,案件诉讼费3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彦波于2023年11月14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周彦波真实意思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2801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季海青 审判员 魏聃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恒菊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01执764号之十二
申请执行人:周彦波,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个体,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圣孩,男,1975年5月15日生,汉族,浙江省瑞安市人,住青海省格尔木市,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春,青海长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周彦波与被执行人陈圣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青2801民初17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陈圣孩偿还申请执行人周彦波借款318,000元,案件诉讼费30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周彦波于2023年11月14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系申请执行人周彦波真实意思表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青2801执7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豫奎
审判员 季海青
审判员 魏聃彤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恒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