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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行政协议无效后不当得利获利返还范围认定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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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子豪 律师

李子豪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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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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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不当得利纠纷争议焦点解析:行政协议无效后的“获利返还”范围认定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不当得利纠纷往往隐藏着复杂的法律关系的交叉。2026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海西州”)某矿业公司与其合作方之间的不当得利纠纷案,即因一笔高达870万元的“预付款”归属问题引发争议,成为本年度该区域司法实践中极具典型性的案例样本。该案的争议焦点,并非简单的“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而在于当基础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获利方返还义务的范围应当如何界定——是仅返还本金,还是必须附加占有期间的利息及孳息?

案情回溯:

2024年,海西州某能源开发公司(甲方)与某设备供应商(乙方)签订了一份《矿用设备采购安装合同》,约定由乙方向甲方提供并安装一套价值1200万元的选矿设备。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约支付了870万元预付款,但乙方因自身技术资质问题,迟迟未能完成设备交付与安装。2025年底,经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该《采购安装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确认无效。

合同无效后,甲方要求乙方返还870万元预付款,并支付自收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乙方对返还本金无异议,但坚决反对支付利息,其抗辩理由为: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且甲方作为商事主体,应自行承担资金闲置的损失。

法律争点深度剖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七条及第九百八十八条的理解与适用。具体而言,当不当得利的产生源于“无效合同”的履行时,善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是否包含“法定孳息”。

一、不当得利“获利返还”的构成要件与主观状态区分

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当得利的成立需满足四个要件:一方获利、他方受损、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根据。本案中,合同无效后,乙方收取870万元预付款的法律根据自始不存在,其“得利”即构成“不当”。

司法实践中的关键分歧在于“善意”与“恶意”的认定。依据第九百八十六条,善意得利人(不知且不应知获利无法律根据)仅在“现存利益”范围内返还,若利益已不存在则不负返还义务;而依据第九百八十七条,恶意得利人(明知或应知)则需返还本金并附加利息。

海西州中院在审理中认为,乙方作为长期从事矿用设备供销的专业企业,对于自身资质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要求,负有高于普通主体的审查义务。其在未取得相应安装资质的情况下承接工程,主观上存在明显过失,应被认定为“恶意得利人”。

二、资金占用费(利息)的计算标准与不当得利返还外延

本案裁判的另一关键突破,在于对“利息”性质的认定。法院最终判决乙方返还本金870万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为标准,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法院的说理逻辑在于:

  1. 货币属于种类物,占有即所有。乙方占有甲方资金期间,客观上获得了资金的时间价值及潜在的经营性收益。
  2. 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应当使受损人的利益状态恢复到“未发生不当得利”的情形。若仅返还本金,则恶意得利人变相获得了无成本融资,有违公平原则。
  3. 对于利息起算点,考虑到双方均有过错,未支持甲方自付款之日起算的请求,而是自甲方首次主张权利(起诉之日)起算,平衡了双方的举证责任与商业风险。

律师建议与实务启示:

该案为海西州及类似资源密集型地区的企业敲响了警钟。在合同订立前,务必核实交易对手的资质与履约能力。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返还”并非简单的“原物退回”,而是包含了对资金占用成本的全方位审视。对于权利主张方,应积极收集证据,证明对方的主观恶意;对于资金使用方,则需警惕合同无效后可能承担的隐性财务成本。

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不当得利?构成不当得利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法律根据。例如海西州此案中,合同无效后乙方继续占有预付款即可能构成不当得利。

Q2:合同无效后,已经支付的款项是否必须返还? A2: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Q3:不当得利返还的范围是否包括利息? A3:视得利人主观状态而定。善意得利人仅返还现存利益;恶意得利人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附加利息。司法实践中,恶意得利人通常需按LPR或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Q4:如何认定得利人是“善意”还是“恶意”? A4:主要考量得利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获利无法律根据。若得利人因自身重大过失未尽审查义务,或对合同无效原因负有直接责任,通常被认定为恶意。海西州该案中,乙方因资质缺失被认定恶意。

Q5:利息的起算点如何确定?是否一律自付款之日起算? A5:并非一律。法院会综合考量双方过错程度、主张权利时间等因素。常见起算点包括:受损人催告之日、得利人知晓无法律根据之日、起诉之日或判决生效之日。海西州案件中,法院酌情自起诉之日起算。

Q6:如果得利人已将款项用于投资并获利,受损人能否主张该投资收益? A6:在恶意得利情形下,可以主张。恶意得利人的返还范围包括其基于不当得利所获的全部利益,包括利用该资金产生的孳息或投资收益。但受损人需举证证明投资收益的存在及具体数额。

Q7: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是否影响不当得利返还? A7:不影响返还本金,但可能影响利息及损失赔偿的分配。法院会根据过错比例,酌情减轻得利人的利息支付责任或调整起算时间。海西州案件即因甲方审查不严,利息起算点被调整。

Q8:不当得利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从何时起算? A8:适用普通诉讼时效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合同无效确认后,诉讼时效通常自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之日起算。

Q9:在海西州处理此类纠纷,是否有地方性司法政策需注意? A9:海西州作为民族自治州,在适用民法典的同时,需遵循青海省高院的相关审判指引。涉及矿权、能源类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法院倾向于强化对国有资产流失的防范,对恶意得利人的认定较为严格。

Q10:企业若遇到类似“无效合同”下的资金纠纷,应先采取什么措施? A10:建议立即委托专业律师取证并发送书面《催告函》以固定权利主张时间节点,同时申请财产保全以防资金转移。切勿因“对方愿意还本金”而放弃对利息及损失的追索,应全面评估诉讼策略。

关联律师: 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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