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民间借贷超付利息能否抵扣本金?
李子豪
本文作者
2026[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民间借贷纠纷:利息约定超过法定上限,已付部分能否抵扣本金?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关于利息的计算与抵扣问题,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争议焦点。2026年,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某法院审结了一起典型案件,该案对民间借贷中“超付利息抵扣本金”的认定提供了清晰的裁判思路。
【案情回顾】 2023年5月,海西州格尔木市的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50万元,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月利率为3%(年化36%),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后,张某按月支付利息共计18万元。2024年5月借款到期后,张某无力偿还本金,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偿还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张某辩称,其已支付的利息远超法律保护上限,多付部分应抵扣本金。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借款人已按约定支付的高于法定上限(LPR四倍)的利息,对于超出部分,应认定为借款人自愿给付(不予退还),还是应当抵扣借款本金?
【法律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键问题在于,对于已支付的超过LPR四倍的利息,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认为,对于自愿支付的部分,若不超过年利率36%(旧法保护上限),一般不构成不当得利,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当借款本金尚未清偿完毕时,超付利息应当用于抵扣本金。这是因为,法律保护的上限是固定的,超过部分不受保护,支付的款项在性质上应先冲抵合法的利息,再冲抵本金。若支付的款项远超合法利息,该超出部分不能视为对借款本金的清偿,但根据公平原则及禁止不当得利原则,应抵扣本金,从而减少后续的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3%已超过法定保护上限。张某支付的18万元利息,其中按法定上限(2023年5月LPR为3.65%,四倍即14.6%年化,折算月利率约1.217%)计算的合法利息为50万元×1.217%×12个月=7.3万元。超出合法利息的部分为18万元-7.3万元=10.7万元。由于借款本金尚未清偿,该10.7万元应当用于抵扣借款本金。最终判决:张某应向李某偿还借款本金39.3万元(50万-10.7万)及自2024年5月起的逾期利息(按LPR四倍计算)。
QA系列
1. Q: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定保护上限是多少? A: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例如2026年某月LPR为3.5%,则年利率上限为14%。
2. Q:如果借条上没写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 A:借条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视为无息借贷。但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利息,标准参照当时LPR计算。
3. Q:预先扣除利息(砍头息),本金怎么算? A:预先扣除利息的,以实际出借金额为本金。例如借50万,预先扣5万利息,实际到手45万,则本金认定为45万。
4. Q: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LPR四倍的利息,能要求出借人退还吗? A:如果借款本金已还清,且支付的利息超过年利率36%(旧法保护上限)的部分,可以主张返还;若在LPR四倍至36%之间,属自愿给付,一般不能要求返还。若本金未还清,可主张抵扣本金。
5. Q: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可以同时主张吗? A:可以同时主张,但总计超过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出借人选择主张时需注意总额上限。
6. Q:只有转账凭证,没有借条,能认定借贷关系吗? A:原告仅凭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还款系其他债务的,被告需提供证据证明。若被告无法证明,法院一般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7. Q: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另一方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A: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承担连带责任。仅用于个人消费的,另一方不承担。
8. Q:民间借贷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即实际交付借款时合同才生效,签名只是预约。
9. Q:借款给他人用于赌博等违法活动,借贷关系受保护吗? A:出借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无效,且可能面临罚款、没收等法律后果,本金也可能无法通过诉讼追回。
10. Q:诉讼时效是多久?过了时效还能起诉吗? A: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时效仍可起诉,但若被告提出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事由,法院将驳回诉讼请求。
关联律师:李子豪 所属律所: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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