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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极端地质塌方,固定总价能否破局?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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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子豪 律师

李子豪

本文作者

买卖合同纠纷 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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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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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焦点透视:固定总价合同在极端地质条件下能否突破“包干”壁垒?

——以柴达木盆地某引水工程隧道塌方索赔案为切入

在青海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建设工程常面临高海拔、冻土、流沙等极端地质考验。当固定总价合同遭遇不可预见的地质灾害,施工方要求增加工程款,法院如何权衡契约严守与公平原则?本文以一起典型的隧道塌方索赔纠纷为例,剖析这一争议焦点的裁判逻辑。

一、法律场景:固定总价下的“地质突变”

2024年,海西州某引水工程隧洞项目,施工方与发包方签订固定总价合同,约定“除设计变更外,合同总价不予调整”。施工至K3+200段时,遭遇勘察报告中未载明的富水软弱夹层,突发大规模塌方,导致工期延误3个月,施工方额外支出注浆加固、清运塌方体等费用约480万元。

施工方依据《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条款主张调增价款;发包方则坚持固定总价“包干”原则,拒绝任何补偿。双方诉至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地质条件变化是否构成情势变更?

施工方主张:

  1. 塌方区域地质与地勘报告严重不符,属于“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
  2. 继续履行原价格将导致施工方巨亏,明显显失公平;
  3. 已及时通知发包方并采取止损措施,符合情势变更的程序要求。

发包方反驳:

  1. 固定总价合同的风险分配已包含“地质风险”,施工方作为专业主体应自行承担;
  2. 塌方属于正常的施工风险,不构成“情势变更”中的“无法预见”要件;
  3. 若允许调价,将架空固定总价制度。

三、裁判要旨与法律逻辑

法院在审理中并未机械采信任何一方,而是细致拆分了三层法律问题:

第一层:固定总价约定的效力边界。 固定总价的核心在于工程量风险,而非地质风险的绝对豁免。若地质条件差异导致施工方案发生根本性改变,已超出投标报价时的合理预见范畴,则“固定”的基础已然动摇。

第二层:“不可预见”的司法认定标准。 法院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及相关裁判规则,重点审查:

  • 地勘报告是否详尽、是否存在过错;
  • 施工方在投标时是否尽到了合理审查义务;
  • 该地质条件在行业内是否属于“小概率、非常规”事件。 本案中,鉴定意见确认该软弱夹层在区域地质资料中无任何记载,构成“有经验的承包商亦无法合理预见”。

第三层:风险分担的衡平处理。 法院最终未直接支持施工方全额索赔,而是依据《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判决发包方分担施工方实际损失的60%(即288万元),理由在于:地质突变虽属不可预见,但施工方作为专业承包人,仍应保留一定的风险准备金;而发包方享受工程收益,亦应承担相应的地质风险。

四、实务警示与操作建议

该案为海西地区建设施工主体敲响警钟:

  1. 合同措辞要精准:固定总价合同中应明确列明“地质风险除外条款”,或约定“若实际地质与地勘报告不符,超出部分据实结算”;
  2. 证据固定要及时:塌方发生后24小时内,应联合监理、设计方拍摄影像、记录施工日志、留存地勘原始资料;
  3. 索赔程序要合规:严格在合同约定的28天索赔期限内提交书面报告,逾期可能丧失权利。

在2026年的司法实践中,青海各级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引入“工程经济学”视角,综合考量投标报价时的市场竞争环境、实际施工成本与合理利润,而非简单适用“文义解释”。对于海西州这类地质复杂区域,固定总价≠风险铁幕,但突破壁垒的道路,需要用扎实的证据链与精准的法律援引来铺就。

附:10组相关QA

1. 固定总价合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突破“包干价”要求增加工程款? 答:当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大幅增减、地质条件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或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情势变更时,可以主张调价。但需注意,单纯的市场价格波动或管理不善导致的成本上升,不能突破固定总价。

2. 施工中遇到地下障碍物(如旧管线、废弃基础),能否索赔? 答:可以。地下障碍物属于“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见”的情形,应参照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向发包方申请签证或索赔,主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

3. 发包方拒绝签证,施工方如何固定证据? 答:可采取发函催告(EMS并保留回执)、会议纪要会签、录音录像、申请监理单位出具证明等方式。对于拒绝签收的,可采取公证送达。

4.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如何区分? 答:核心标准是“可预见性”与“风险分配常规”。若价格异常波动(如材料价格翻倍)且无约定,可能构成情势变更;若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周期(如10%-20%),则为商业风险,由施工方自行承担。

5. 施工索赔的时效是多久? 答: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通常为28天内书面提出索赔意向);合同没有约定的,诉讼时效为3年。但逾期未主张可能丧失实体权利或被认为放弃索赔。

6. 鉴定机构能否直接否定固定总价合同? 答:不可以。鉴定机构只能就已发生的工程量、造价、损失金额出具专业意见,不能对合同效力、是否调价作出法律评判。合同是否突破由法院认定。

7. 发包方要求“低价中标,施工中再签证”,施工方如何防范? 答:投标前认真踏勘现场、研读地勘报告,在投标报价中预留必要的风险费;合同谈判时明确“低于成本价”的结算条款无效风险;施工中严格按流程签证,避免“口头指令”先行施工。

8. 海西地区因冬季施工增加的费用能否索赔? 答:若合同约定工期包含冬季,且报价已考虑冬季施工措施费,则不能索赔;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拖延至冬季,或当地气候异常恶劣超出常规,可以主张相关补偿。

9. 固定总价合同未完工,中途退场如何结算? 答:按“已完工程价款占合同总价的比例”或“已完工程量按实结算”两种方式,前者需要鉴定确定已完工程比例,后者需依据合同内单价折算。若因发包方原因退场,还应索赔预期利润损失。

10. 施工方主张调价,诉讼中需要提供哪些核心证据? 答:(1)原合同招标文件及地勘报告;(2)实际地质与地勘不符的影像、监理日志、检测报告;(3)增加的费用明细及发票、付款凭证;(4)向发包方发出的索赔报告及签收记录;(5)同期施工日志及会议纪要。

关联律师:李子豪,青海盐湖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666570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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