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某公司、菏泽市自然资源某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5.25 主办律师:李学柱

李学柱

主办律师

土地行政管理(土地) 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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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702民初2205号

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24、2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裕鸿,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妍,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某局,住所地菏泽市鲁西新区长沙路4666号425室。

负责人:曾某利,总支书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柱,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与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某局(以下简称鲁西新区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

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合同应结算进度款项本金40761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应支付本金的资金占用损失496468.98元。(按全国银行间同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当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的上浮一倍计算,自验收报告的出具的次日起暂计算至起诉日);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通过公开竞标方式取得了“菏泽高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及数据库建设项目A包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招标项目,并于2020年7月20日与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签订了《菏泽高新区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确权登记及数据库建设项目A包施工合同》(以下称“《合同》”)。合同总金额为¥4529000元,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合同约定:“合同签订后,施工作业完成权籍调查工作量的50%,经甲方及监理单位核定工作量检查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20%;完成权籍调查工作量的100%,经甲方及监理单位核定工作量检查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40%。数据和图件成果全部验收合格、档案整理完成后,付至审计结算金额的90%。”合同签订后,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权籍调查工作,合同约定为约3.03万宗,实际调查完成数量约为33655宗,并且完成所有乡镇公示签字工作,同时双方并于2021年6月28日完成了《项目验收报告》,根据结算约定以及验收报告显示,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应向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结算至总价款的90%。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为保质保量的完成合同约定工作,已经支付成本约3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应向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支付至合同总额的90%(即4076100元),在此期间,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分别于2021年10月11日、10月27日、2022年2月28日向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发出了《催款函》、《律师函》等函件但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均未予置复,在多次追索无果后,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于2022年6月10日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向贵院提起诉讼,经过贵院的调和以及协商,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承诺在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撤诉后立即支付相应款项。但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撤诉后,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却又反悔仍不履行。截止至今,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仍未能根据合同约定及承诺向原告广东南方某公司支付过任何款项,已严重违约。2022年9月30日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合并为菏泽市自然资源某局,原告申请追加菏泽市自然资源某局为本案被告。

鲁西新区分局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将该案移送至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鲁西新区分局陈述因该案涉及的合同是由原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新区分局签订,约定发生争议向菏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鲁西新区分局认为其位于菏泽市鲁西新区广州路296号,且合同履行地已归属鲁西新区,故本案应由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鲁西新区分局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合同履行地已归属鲁西新区,原告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申请也无异议。故鲁西新区分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菏泽市自然资源某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山东省菏泽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审 判 员王鲁梅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康丹丹

书 记 员秦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