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虚假婚姻登记不予撤销 当事人如何维权
李学柱
本文作者
2026菏泽民政观察:虚假身份登记婚姻,民政局不予撤销,当事人如何突围?
一场荒诞的婚姻,一纸无法撤销的登记
2025年,菏泽市某县居民张某到民政局申请结婚登记,提交了身份证和户口本。三个月后,张某发现妻子王某的真实身份竟系冒用他人信息,实际年龄与登记信息相差11岁,且此前已有一段未解除的婚姻关系。张某要求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民政局却答复:登记程序合法,不予撤销。张某欲起诉,法院却告知他不符合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这不是虚构的桥段,而是基层民政工作中真实存在的争议焦点:婚姻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后发现登记材料虚假,究竟有无撤销权?当事人又该如何救济?
争议焦点:登记机关的审查义务与撤销权限之争
我国《婚姻登记条例》未赋予登记机关主动撤销婚姻登记的职权。 婚姻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登记机关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即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而非实质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这一“形式审查”原则在实践中产生了巨大的维权真空。
在菏泽本地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裁判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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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法院认为:当事人以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属于以欺骗方式取得的行政确认,登记机关应当自行纠正或由上级机关责令纠正。婚姻登记机关拒绝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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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法院认为:婚姻登记行为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当事人对登记内容有异议应通过民事诉讼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行政诉讼不宜介入。
这一分歧直接导致当事人陷入“民事不审、行政不收”的夹缝。菏泽市某区法院2024年审理的一起案件中,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坦言:“现行法律对婚姻登记瑕疵的救济路径规定模糊,立法滞后于实践,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一个真实的法律困局:程序合法是否意味着实体正当?
回到张某的案件。民政局坚称“程序合法”,这并非推诿,而是有法可依。《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机关既不是公安户籍机关,也无权调用全国人口信息库进行人脸比对,要求其识别冒用身份的“高度仿真”证件,实属强人所难。
但从行政法基本原则来看,一个基于虚假事实作出的行政行为,即便程序再完备,其效力基础已经动摇。 如果登记机关明知材料虚假而拒绝纠正,等同于纵容行政行为的瑕疵继续存续,这与依法行政原则相悖。
破局之道:司法实践的突破与规范化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1)最高法行再1号行政判决中明确: 婚姻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材料负有审慎审查义务。因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婚姻登记错误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规定,对确有错误的婚姻登记予以撤销,或者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
这一裁判精神虽未成文立法,但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意义。菏泽市民政系统亟需建立以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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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婚姻登记瑕疵的内部纠错程序。对申请人投诉材料虚假、当事人书面声明等情形,登记机关应主动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依职权撤销登记,并通报公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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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司法确认通道。当事人持生效民事判决书(确认婚姻无效或撤销婚姻)申请撤销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即时办理,不得再行设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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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技术手段。2026年菏泽有望接入省级婚姻登记信息与公安人口库数据比对系统,从源头减少虚假登记。
结语:民政工作的底线是守护真实
婚姻登记不是民事交易,它是国家公权对人身关系的确认。当虚假信息披着“程序合法”的外衣完成登记,法律不能假装看不见。菏泽民政部门应在个案中展现出纠错的勇气,司法系统则应统一裁判尺度。不要让一张不实的结婚证,成为当事人婚姻自由的终身枷锁。
相关QA
Q1:结婚登记时发现对方使用虚假身份证,民政局拒绝撤销登记怎么办? A: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最高法已有判例支持此类诉讼,法院可判决撤销登记或责令民政局重新作出处理。
Q2:民政局对婚姻登记材料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A:现行法规规定为形式审查,即只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形式是否合法。但在虚假材料造成明显错误时,登记机关有义务自查纠正。
Q3:虚假身份登记婚姻,婚姻关系是否一定无效? A:不一定。若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自愿、年龄、无禁止情形),仅身份信息不实,通常认定为登记瑕疵,而非无效婚姻;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登记,但需要证明确实造成身份混同。
Q4:婚姻登记被撤销后,是否影响婚姻存续期间生的子女? A:不影响。子女的婚生地位以出生事实为基础,登记被撤销后,父母仍需履行抚养义务,子女的继承权、抚养权不受影响。
Q5:受害方能否追究冒名者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A: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涉嫌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可向公安报案。民事上,冒名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姓名权和身份利益,可主张侵权赔偿。
Q6:民政局的“程序合法”答辩,法院一般认可吗? A:在近年的行政诉讼中,法院越来越倾向实质性审查。单纯强调程序合法,但未履行审慎审查义务的,法院仍可判决撤销登记。关键取决于当事人能否提交公安笔迹鉴定、户籍注销证明等证据。
Q7:婚姻登记错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哪个更高效? A:行政复议向菏泽市或县(区)政府提出,期限为60日;行政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期限为6个月。行政复议一般快于诉讼,但复议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维护倾向较强。建议同时咨询律师。
Q8:如果另一方已去世,还能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吗? A:可以,但司法实践有限制。若涉及遗产继承纠纷,建议先提起继承诉讼,同时向民政部门提出撤销登记的书面申请。撤销登记不影响继承权纠纷的独立审理。
Q9:菏泽2026年是否已推行婚姻登记信息跨部门联网核验? A:山东省已部署婚姻登记信息全国联网查询,菏泽部分县区已接入人口信息比对系统,各县区进度不一。办理前可先咨询当地民政局。
Q10:民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应当主动撤销婚姻登记? A: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登记机关发现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包括: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虚拟身份等情形。
关联律师:李学柱,山东晟韵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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