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麻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5.03.12 主办律师:李婷婷

李婷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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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鄂1181民初441号

原告:湖北麻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罗晓乐,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某某,男,住湖北省麻城市。

被告:王某某,男,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湖北麻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5年1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被告江某某、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江某某、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期内利息按年利率6.912%计算,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0.368%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22年11月29日,被告江某某向原告所属张家畈支行办理农e贷,双方签订了电子渠道借款额度合同,被告王某某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合同授信额度为26万元,授信期限36个月,利息按年利率6.912%计算,逾期还款加收50%罚息。被告于2022年11月29日提款26万元,期限12个月。借款期间,被告仅偿还利息16855.35元,仍下欠原告本金26万元及相应利息。以上事实有合同、借款凭证、他项权证等证据证实。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江某某、王某某辩称:1.原告所诉借款属实,但我们两人分别得到借款13万元,因此要求两人各自偿还自己所得借款的下欠本息;2.我们已偿还了一年的利息。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拟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两被告的身份信息;

证据三、福e贷个人额度借款业务合约,拟证明:被告于2022年11月29日通过手机与原告签订了《福e贷个人额度借款业务合约》;

证据四、业务表(贷款明细),拟证明:贷款金额为26万元,年利率为6.912%,逾期利率为10.368%,期限为12个月;还款方式为每月还息,到期还本。

证据五、金融交易历史明细、还款明细流水,拟证明:被告仅归还了利息16855.35(截至2023年11月18日)。

被告江某某、王某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对有异议的证据认定如下:

原告提交的证据五,能够证实被告的还款情况,被告仅归还了截至2023年11月18日的利息16855.35元,仍下欠原告借款本金26万元及2023年11月19日之后的利息。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11月29日,被告江某某、王某某通过原告的线上贷款服务平台与原告签订《福e贷个人额度借款业务合约》,被告江某某在借款人处签名,被告王某某在共同借款人处签名。合同约定:被告可通过原告线上贷款服务平台向原告申请授信额度,并在线上贷款服务平台自助提款和还款;授信期间,被告可通过线上贷款服务平台向原告提出授信额度使用申请,单笔贷款的金额、期限、执行利率等要素的审批结果以平台上显示的“贷款要素列表”为准;共借人与借款人共同连带承担主债务人的民事义务。当日,原告依被告申请向被告江某某的银行账户发放了贷款26万元,借期一年,年利率为6.912%,罚息年利率10.368%,还款方式为按月还息,到期还本。江某某于当日向王某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3万元。被告仅偿还了利息16855.35元(截至2023年11月18日),仍下欠借款本金26万元及2023年11月19日之后的利息。两被告辩称各自实际得到借款13万元,要求各自偿还下欠本息,经查,在签订合同时原告对此并不知情,且借款合同中对此也无约定,因此本院对此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麻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0元及2023年11月19日之后的利息(以下欠的本金为基数,自2023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912%计算至2023年11月29日止,自2023年11月30日起按年利率10.368%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被告江某某、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小曼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胡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