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邵某园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29 主办律师:李婷婷
李婷婷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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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1181民初6036号
原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文蕾,北京道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婷婷,湖北光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某园,男,汉族,1979年10月24日生,住湖北省麻城市。
原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某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通过电子送达方式向原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文书,2024年11月20日,原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签收了上述文书。2024年11月25日,原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上海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文祥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