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东与吴某林、王某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30 主办律师:李培安
李培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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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9民初7413号
原告:胡某东,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某林,男,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告:王某兴,男,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胡某东与被告吴某林、王某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胡某东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东负担。
审 判 员尤茜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芳芳
书 记 员姚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