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东与吴某林、王某兴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30 主办律师:李培安

李培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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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9民初7413号

原告:胡某东,男,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吴某林,男,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被告:王某兴,男,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原告胡某东与被告吴某林、王某兴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胡某东于202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胡某东负担。

审 判 员尤茜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胡芳芳

书 记 员姚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