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卢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6 主办律师:李培安
李培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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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6850号
原告:王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贺磊,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卢某,男,1965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临沭某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临沭某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某与被告卢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4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王某负担。
审判员李玉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抒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