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通;化某玲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6 主办律师:李培安

李培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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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7263号

原告:程某通。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王丹丹,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化某玲。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照,与化某玲系夫妻关系。

原告程某通与被告化某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8日立案。原告程某通于2025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程某通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某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程某通负担。

审判员王一迪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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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马常中

书记员葛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