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钱等与解某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18 主办律师:李培安

李培安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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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9民初6551号

原告:杨某钱。

被告:郭某传。

被告:郭某某(又名郭某某)。

被告:孙某泽(曾用名:孙某清)。

被告:李某廷。

被告:解某正。

五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安,山东沂蒙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杨某钱与被告郭某传、郭某某(又名郭某某)、孙某泽(曾用名:孙某清)、李某廷、解某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本案定于2025年9月18日9时00分开庭,原告杨某钱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某钱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27元、申请费1620元,由原告杨某钱负担。

审判员王一迪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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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马常中

书记员葛丽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