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濮东某委员会;王某;项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1 主办律师:李培茹
李培茹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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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902民初9802号
原告:某委员会,住所地某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41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系该村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茹,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项某,女,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北京王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某乙,男,1962年3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某委员会与被告陈某、项某、第三人王某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某委员会于202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6元,由原告某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吴丽霞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冯培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