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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商场地滑摔伤,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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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培茹 律师

李培茹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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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
已核验身份

2026[濮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商场地滑摔伤,谁承担“过错”?——从一则典型案例看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

引言

在司法实践中,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是最贴近百姓日常生活的侵权案件类型之一。其中,商场、超市、餐馆等经营场所内的“地滑摔伤”事故,是此类纠纷中最为常见、也最容易产生争议的场景。作为消费者,在商场因地面湿滑摔伤,到底能不能索赔?商家是否对所有摔伤都负有责任?顾客自身是否也要承担一定过错?

2026年,河南濮阳某基层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典型的“商场地滑致顾客摔伤”案件。本文以该案为蓝本,围绕“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与司法裁判逻辑,进行深入分析,以帮助读者厘清此类案件中的责任边界。

一、典型案例引入:一个发生在濮阳的真实场景

案情概览:

2026年1月,濮阳市民张女士(化名)前往当地某大型购物中心购物。当日下午正值雨天,商场一楼大厅入口处人流密集,地面因顾客雨伞带水而湿滑。商场虽在大厅中央设置了“小心地滑”的黄色警示牌,但警示牌放置位置距离入口较远,且现场未安排专门保洁人员及时拖干地面。

张女士身挎背包,左手持手机,在步入大厅约5米处时,脚下一滑,仰面摔倒,致右踝关节骨折、腰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张女士认为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诉至法院,要求商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7万元。

商场则辩称:已设置警示牌,尽到了提示义务;张女士穿着高跟鞋、走路看手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1. 商场是否尽到了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2.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过错比例如何划分?

二、法律规范基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款是处理此类纠纷的核心依据。但要准确适用,需厘清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对进入其场所内的消费者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义务来源不仅是法律规定,还包含合同法上的附随义务(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第二,“合理限度”的认定标准。 并非只要发生损害,经营者就必然担责。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经营者“在合理限度内”尽到勤勉、谨慎的注意义务。具体包括:

  • 风险预见义务:应当预见雨天地面湿滑可能导致的危险;
  • 风险提示义务: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必要时安排专人提醒;
  • 风险消除义务:及时清理积水、铺设防滑垫等。

第三,过错相抵原则的适用。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若受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如走路看手机、穿着明显不适合的鞋具等),法院可依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按比例分担责任。

三、本案的责任划分:商场的“疏漏”与张女士的“疏忽”

(一)商场的过错:警示不到位、防范不足

本案中,商场虽然设置了警示牌,但存在以下明显不足:

  1. 警示牌摆放位置不当。 警示牌设置于大厅中央,而张女士在步入大厅5米处即滑倒。对于刚进门的顾客而言,入口处才是最需要警示的区域。中央位置的警示牌无法有效提醒刚进入的顾客。
  2. 未采取实质性防滑措施。 雨天是地面湿滑的高发期,商场作为专业经营者,应当预见该风险,并采取铺设防滑地垫、增加保洁频率等主动防范措施。单纯竖立一块警示牌,远远达不到“合理限度”的要求。
  3. 缺乏动态管理。 现场未见保洁人员及时处理积水,说明商场在人员安排和流程管理上存在漏洞。

因此,法院认定商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主要过错,具有充分依据。

(二)受害人的过错:自我注意义务的降低

张女士自身也存在一定过失:

  1. 行走时低头看手机。 她左手持手机,注意力有所分散,降低了对路面情况的观察能力。
  2. 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雨天进入商场,应当预见到地面可能湿滑,并采取更谨慎的行走方式。

但这不构成“重大过失”,而是“一般过失”。她的过错仅是对自身安全的疏于注意,并没有主动制造危险,也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三)责任比例的司法裁量

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商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

为何不是商场全责?因为法律不鼓励“受害人躺在权利上睡觉”,即便经营者有过错,受害人自我保护义务亦不可完全免除。反之,若商场连警示牌都未设置,则很可能承担90%甚至100%的责任。

四、司法实践中的常见争议与裁判倾向

争议一:有警示牌是否就等于尽到了义务?

不等于。 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警示标志只是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一个环节,而非全部。如果经营者仅设置警示牌,却未采取必要的物理防滑措施(如防滑垫、及时清理),仍可能被认定为未完全尽到义务。警示牌的位置、醒目程度、是否与实际危险区域匹配,都是法院审查的重点。

争议二:顾客自身疾病(如骨质疏松)是否影响责任认定?

不影响过错划分,但影响赔偿数额。 若顾客因自身特殊体质导致损害后果加重,如骨质疏松致骨折程度更重,法院一般不会因此减轻经营者的责任(遵循“蛋壳脑袋”规则),但在计算医疗费等具体损失时,需剔除与本次外伤无关的治疗费用。

争议三:公共场所的免费开放区域,经营者是否承担同样的义务?

是的。 即使是开放性通道、停车场、休息区等非核心消费区域,只要属于经营者控制管理的范围,经营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在责任程度认定上,法院会根据区域的风险等级、使用频率、管理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价。

五、结语与建议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是自然人最基本的民事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安全保障义务”与“过错相抵”的双重规制,力求在保护受害者合法权益与避免过度加重经营者负担之间寻求平衡。

对经营者而言: 不能抱有“摆了牌子就免责”的侥幸心理。应当针对不同季节、不同天气、不同时段的风险特点,制定系统化的安全保障预案,并留存相关记录,以备发生纠纷时有效举证。

对消费者而言: 在公共场所活动时,也须尽到合理的自我保护义务。关注路面状况、遵守现场指示、避免在行走时分散注意力,既是保护自己,也是减少纠纷的最好方式。


相关QA

Q1:在商场滑倒受伤,商场说要我自己负责,合理吗? A1:不一定合理。商场作为经营场所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商场未有效履行警示、防护、清理等义务(如警示牌不明显、未铺设防滑垫),则需承担相应责任。若您自身有明显过错(如奔跑、看手机),则可能按比例减轻商场责任。

Q2:商场设置了“小心地滑”警示牌,就一定能免责吗? A2:不能。警示牌只是履行义务的手段之一,并非免责金牌。若警示牌位置不当、内容不醒目,或现场危险状况仍在持续而商场未采取实质性防滑措施,仍可能被认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Q3:雨天在商场门口摔伤,商场和物业谁负责? A3:需看摔倒区域由谁实际管理控制。若在商场经营区域出入口,一般由商场负责。若在商场外部公共人行道或市政区域,则可能涉及城管或物业责任。建议第一时间拍照取证,并向现场工作人员反映,以确定管理主体。

Q4:在餐馆因地面油污滑倒,餐馆说是我自己不小心,法院怎么看? A4:餐馆地面油污属持续性危险状态,经营者应当及时清理并设置警示。若餐馆未清理导致油污残留,则其过错通常较大。顾客若穿着防滑性极差的鞋或行走过于匆忙,也可能承担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由法院综合认定。

Q5:儿童在商场游乐区摔伤,责任如何认定? A5:儿童属于特殊群体,商场对儿童活动区域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更高。若游乐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现场缺乏工作人员看护指导,商场需承担较重的责任。同时,若监护人未尽到看护义务,也可能承担一定责任。

Q6:在银行排队时滑倒受伤,银行有责任吗? A6:银行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同样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因地面湿滑、台阶破损等银行未及时处理的原因导致您摔伤,银行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若您自己因低血糖等身体原因晕倒致伤,银行在无过错情况下一般不担责。

Q7:事故发生后,我需要保存哪些证据? A7:建议保存以下证据:①现场照片/视频(含地面状况、警示标志位置);②目击者联系方式或证言;③商场/医院的事故记录或就诊病历;④医疗费票据;⑤误工证明;⑥与商场沟通的记录(录音或书面)。这些证据对后续索赔至关重要。

Q8:商场只愿意赔医疗费,我可以主张哪些赔偿项目? A8: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您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构成伤残,还可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Q9: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9: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建议在治疗终结、伤情稳定后及时启动维权程序,避免时效过期。

Q10:找律师打这类官司,大概要多少钱? A10:律师费一般由委托人与律所协商确定,通常根据案件复杂程度、标的额、律师资历等综合计算。部分律师可接受风险代理(即打官司成功后再付律师费),但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很多地区对风险代理比例有限制。您可以拨打文末电话免费咨询初步方案。


关联律师:李培茹,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18317218

(本文基于法律规范及公开裁判思路分析,具体案件办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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