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胡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军红
主办律师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陕1021民初2536号
原告:胡某,男,汉族,住洛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某南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胡某与被告刘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与被告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某立即支付拖欠的安装费650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照LPR的1.5倍自欠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8月18日达成书面协议,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某南县卫东镇环亚源铜业集团有限公司转炉车间运输皮带制作安装工程服务。(包括转炉车间运输皮带,材料购进,制作,安装)。原告完成全部安装工作,但被告至今仍欠原告65000元安装费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付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被告刘某辩称,答辩人将承包的转炉车间运输皮带制作的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原告叫来杜某等人施工,他们自己购买材料、制作和安装,最终结算后答辩人应向原告支付210000元,截至目前总共给原告支付145000元,还欠付65000元。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9年8月18日,被告将其承包的某有限公司转炉车间运输皮带制作安装工程分包给原告胡某。双方签订运输皮带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全部运输皮带总价款210000元(贰拾壹万元),承包内容为转炉车间运输皮带,材料购进,制作,安装,承包方式,总价承包。被告刘某在合同底部甲方落款处签名:刘某,原告胡某在乙方落款处签名:胡某。2025年2月20日,原、被告结算,被告仍欠原告工程款65000元,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一张,载明:欠胡某安装输运带工程款包含材料共计65000元(陆万伍仟元)特此证明,刘某,2025.2.20。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被告均找理由推脱,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另查明,原告于202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5)陕1021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某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微信在65000元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2025年10月21日至2026年10月20日。案件申请费670元,申请人胡某已预交。本院依法主持调解,但被告未能按照调解内容履行,致本案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运输皮带工程合同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通话追记笔录、微信聊天记录、(2025)陕1021民初2536号民事裁定书佐卷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务关系强调的是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劳务的过程,承揽关系强调的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过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条款明确约定承揽的标的、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等,故原、被告双方之间构成承揽关系,本案案由应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完成运输皮带制作安装工程,并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现欠付原告工程款65000元,双方亦均予认可,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65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双方于2025年2月20日进行结算后仍欠付65000元至今未付,原告要求从2025年2月21日起以65000元为基数计算逾期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本院予以支持,但要求利率过高,本院予以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七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刘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胡某支付工程款6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自2025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3元,保全申请费670元,共计1383元,由被告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审 判 员王熳煊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梓暄
书 记 员贾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