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军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张会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军红
主办律师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10民终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萧军,男,197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得兰,广东尚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洛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021675106620D。
负责人:刘瑞,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男,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职工,住陕西省洛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会民,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原审被告:肖海燕(张会民之妻),女,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洛南县。
上诉人萧军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及原审被告张会民、肖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于2024年7月26日以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上诉人萧军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771元,减半收取1385.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232元,减半收取1116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南县支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姚炜
审 判 员李楠
审 判 员邓昊宇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李斌
书 记 员何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