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公司与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军红
主办律师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5)陕1023民初941号
原告:某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系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丁某某,(缺席)
原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银行”)与被告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丁某某清偿贷款本金149816.83元、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具体以被告还款日原告信贷数据为准;2、解除原告与被告丁某某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3、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事实与理由:2022年9月9日,被告丁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向原告某某银行申请“线上信用户贷款”业务并经审核通过,被告与原告于当日通过电子银行签订《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50000元,额度支用期截止2025年9月9日,自额度生效日起算。2022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支用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用途为住宅装饰装修,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3%,逾期利息为年利率9.789%,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2022年9月11日,原、被告再次签订了借款支用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用途为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3%,逾期利息为年利率9.789%,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两次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将借款金额分别于借款当日发放至被告名下账户。后被告丁某某陆续偿还部分借款本息,剩余借款本金149816.83元、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遂起诉。
被告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某某银行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
1、原告某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明原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丁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在本案中的主体资格;
2、原、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业务线上申请协议》及《中国邮储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各1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支用协议》2份、个人贷款(手工)借据2份,放款清单2份,证明被告借款150000元的事实;
3、不良债权清收通知书2份,证明被告逾期违约的事实;
4、借据信息查询单6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还款流水清单2份证明被告下欠本息情况;
5、代理意见1份,证明原告诉讼请求的合法性及合理性。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与本院对被告丁某某调查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9月9日,被告丁某某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电子银行渠道向原告某某银行申请“线上信用户贷款”业务并审核通过。同日,原告某某银行(甲方)与被告丁某某(乙方)通过电子银行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额度为150000元,额度支用期为36个月,即截止2025年9月9日,自额度生效日起算。……12.2.1对于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偿还的贷款本金,甲方有权自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罚息;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复利。罚息利率按在本条12.1款约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30%确定。……还款日为贷款到期日或实际放款日以后按期(月、季、年)的日期(对日或指定日)。采用对日还款法,还款日为实际放款日后按期的对应日……具体还款日与还款金额以还款计划表为准,具体还款方式在借款支用协议中约定。还款方式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2.4.4还款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法。……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构成违约:42.1乙方未按期支付与甲方有关的到期未清偿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以及相关协议、文件、支用单约定的本金、利息及其他费用……乙方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严重调整、减少、暂停或终止本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及额度支用期,并有权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43.3单方面解除合同……”。2022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了借款支用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借款用途为住宅装饰装修,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9日至2023年9月9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3%,逾期利息为年利率9.789%,还款方式为按周期(月)结息,到期还本。2022年9月11日,原告与被告再次签订了借款支用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用途为防洪除涝设施管理,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22年9月11日至2023年9月11日止,借款利率为年利率7.53%,逾期利息为年利率9.789%,还款方式为按周期(月)结息,到期还本。两份支用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分别于签订当日将两笔借款共计为150000元发放至被告名下账户。
另查明,被告丁某某对上述两笔借款及利息偿还情况如下:1、对于2022年9月9日所借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已偿还本金183.17元,仍下欠本金99816.83元,2023年3月9日前利息已结清,后又支付利息61.74元;2、对于2022年9月11日所借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结算至2023年3月11日。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丁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成立且已生效,受法律保护。原告某某银行依约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丁某某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不按期还款付息,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发生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的,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故对于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的诉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曾书面通知被告解除合同,因此合同自被告收到本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5年5月19日解除。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被告丁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49816.83元、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利息及罚息的计算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下利息及罚息的计算方式进行计算。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的诉求,原告未明确相关费用的金额,且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相关费用,本案不予涉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丁某某签订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额度借款合同》于2025年5月19日解除;
二、由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9816.83元、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9816.83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0日起按借期内年利率7.53%计算至2023年4月9日止,对已支付的利息61.74元在执行中予以扣减;自2023年4月10日起按照逾期年利率9.789%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三、由被告丁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某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12日起按照借期内年利率7.53%计算至2023年4月11日止,自2023年4月12日起按照逾期年利率9.789%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某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保全费110元,合计1758元,由被告丁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审 判 员徐铭雪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小莉
书 记 员张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