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与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20 主办律师:李军红

李军红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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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
已核验身份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陕1023民初184号

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

负责人:冯某某,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红,系陕西秦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宋某某,女,居民。

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以下简称“某某银行商南县支行”)与被告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因原告邮储银行商南县支行未在立案后7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南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罗俊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焦伟

书 记 员王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