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庭与姜某霞、侯某楠不当得利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12 主办律师:李再庆
李再庆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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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鲁1003执保226号
申请人:唐某庭,男,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自强,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庆,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某霞,女,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申请人:侯某楠,女,汉族,住烟台市莱山区。
申请人唐某庭与被申请人姜某霞、侯某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人唐某庭于2024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某某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以(2024)鲁1003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姜某霞、侯某楠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于2024年3月12日移交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姜某霞、侯某楠名下银行存款45000元或对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涛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毕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