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珍与威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3.26 主办律师:李再庆
李再庆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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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0民终7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珍,男,196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高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庆,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自强,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
诉讼代表人:山东某某有限公司,威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管理人。
上诉人张某珍因与被上诉人威海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3)鲁1003民初7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张某珍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张某珍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刘志敏
审 判 员刘颖霞
审 判 员王红云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亚男
书 记 员安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