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宝隆进出口有限公司、孙某某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0.24 主办律师:李再庆
李再庆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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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91民初2581号之一
原告:威海宝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X2TKP4W,住所地威海市少年路80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再庆,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自强,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住山东省威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利,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威海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746572929G,住所地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红利,山东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宝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某、第三人威海宝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威海宝隆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宝隆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宝隆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威海宝隆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传佳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付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