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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实际施工人可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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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再庆 律师

李再庆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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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
已核验身份

2026[威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实际施工人如何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一、争议焦点引入

在建设工程领域,“层层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乱象屡禁不止,由此引发的工程款拖欠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的高频痛点。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总包单位)之间存在施工合同关系,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如班组、挂靠人)之间又存在内部转包或分包关系,当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甚至恶意放弃债权时,实际施工人的权益往往陷入“进退失据”的困境。

此时,实际施工人能否绕过承包人,直接起诉发包人并要求其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付款责任?

本文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一》)相关规定,以威海地区司法裁判口径为视角,对“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专业解析。

二、典型案例场景构建

场景设定(2026年·威海某产业园区项目):

2024年6月,威海某置业公司(发包人)与某建设集团公司(总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总包承建园区厂房项目,合同价款3800万元。

2024年8月,总包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孙某(实际施工人),双方口头约定“按总包合同价款的88%转包,盈亏自负”。孙某随即组织人员、机械进场施工。

2025年12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经核算,发包人已支付总包工程款2600万元(达到合同价款的68%),尚欠1200万元未付。总包已向孙某支付1800万元,但按照转包约定,孙某应得款项为3344万元(3800万×88%),实际欠付孙某1544万元。

孙某多次向总包催讨,总包均以“发包人尚未结算完毕,我也没钱”为由推诿。孙某调查发现,总包公司已涉及多起被执行案件,账户资金枯竭,法人下落不明。孙某遂决定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起诉至威海某基层人民法院,要求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工程款1200万元范围内承担直接付款义务。

三、法律规则深度解析

(一)核心法律依据

《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该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但设置了严格适用边界。

(二)本案中的法律适用难点

| 争议要素 | 各方观点 | 法律评析 | |---------|----------|----------| | 孙某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 | 发包人抗辩:孙某是无资质包工头,应视为“劳务班组”,不享有实际施工人地位 | 最高法裁判规则:实际施工人是指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其施工内容通常涉及主体结构或单位工程的整体施工,而非单纯提供劳务。孙某组织全面施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符合实际施工人特征 | | 发包人欠付款项数额认定 | 发包人辩称: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需扣除维修费用约80万元 |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确认维修费用为65万元,故发包人欠付总包金额应认定为1200万-65万=1135万元 | | 总包转包合同效力 | 总包主张:转包合同无效,孙某无权按88%比例主张全部款项 | 转包合同虽无效,但《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确立规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孙某可参照转包约定主张工程款,但最高不得超过发包人欠付总包的数额 |

(三)威海地区司法裁判观点

威海地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普遍遵循以下裁判规则:

  1. 严格审查实际施工人身份——强调实际投入资金、设备、人员并实际组织施工,而非仅出借资质或单纯介绍业务;
  2. 必须查明发包人欠付总包款项数额——该数额是发包人担责的“天花板”,不得突破;
  3. 总包怠于主张权利不影响发包人担责——即便总包未起诉发包人,法院可在实际施工人诉讼中一并查明发包人欠付事实;
  4. 发包人已超付或付清工程款的免责——若发包人举证证明已向总包付清全部工程款,则无需再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四、本案最终裁判思路模拟

威海某法院经审理认为:

  1. 总包将全部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孙某,属于《建筑法》明令禁止的转包行为,转包合同无效;
  2. 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孙某作为实际施工人有权参照转包约定主张工程款;
  3. 经司法审计,发包人欠付总包工程款为1135万元(扣除质量维修费用后),该事实已经发包人和总包双方书面确认;
  4. 总包欠付孙某1544万元,远超发包人欠付总包的1135万元,故孙某只能就1135万元范围内向发包人主张权利;
  5. 判决:发包人在欠付总包工程款1135万元范围内,向孙某直接支付工程款,总包作为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范围内的配合义务。

一审判决后,发包人提起上诉,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五、实务建议

对实际施工人:

  • 务必保留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劳务工资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施工人”身份;
  • 起诉时将总包与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起诉发包人并申请追加总包为第三人;
  • 主动申请法院调查发包人向总包的付款流水,锁定“欠付事实”。

对发包人(建设单位):

  • 建立严格的工程款支付台账,保留每一笔付款的银行回单和发票;
  • 在与总包合同中明确约定“禁止转包、违法分包”条款,并设置高额违约金;
  • 一旦知悉总包存在转包行为,应立即书面制止,避免被认定为“默许”而扩大自身风险。

对总包单位:

  • 合规经营,避免转包、违法分包,否则不仅转包合同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并引发更广泛的诉讼风险。

附:10组相关QA

Q1:什么是“实际施工人”?与“劳务分包工人”有何区别? A1:实际施工人通常指在转包、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其往往投入资金、组织人员、机械设备实际施工,自负盈亏;而劳务分包工人仅提供劳务,不承担经营风险,不构成实际施工人。

Q2: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人,是否有前提条件? A2:有。前提是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总包)怠于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且发包人确有欠付工程款的事实;实际施工人还需证明自身已实际投入施工且工程质量合格。

Q3:发包人已向总包付清全部工程款,实际施工人还能向发包人主张吗? A3:不能。发包人的责任范围仅限于“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若已全部付清,则发包人不再承担任何付款责任,实际施工人只能向转包人主张。

Q4:转包合同无效,实际施工人还能拿工程款吗? A4: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的,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若验收不合格,修复后仍不合格则无权请求。

Q5:实际施工人是否可以将发包人与总包一并起诉? A5:可以。实践中常见做法是起诉总包与发包人为共同被告;若仅起诉发包人,法院应追加总包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事实。

Q6:发包人欠付的工程款中包含质保金,实际施工人能否主张? A6:质保金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但若合同约定质保期未满且尚未达到返还条件,发包人可主张暂扣。实务中需结合合同质保条款综合判断。

Q7:挂靠人(借用资质)是否属于“实际施工人”并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A7:最高法有裁判观点认为,挂靠情形下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联系,一般不适用《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的突破规定;挂靠人应依据内部挂靠协议向被挂靠人主张,除非发包人明知且认可挂靠事实。

Q8:实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时,利息如何计算? A8:利息起算时间按照合同约定;无约定的,自起诉之日(或催告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标准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Q9:威海地区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A9: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威海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向工程所在地(威海)基层法院起诉。

Q10:实际施工人能否行使“代位权诉讼”来替代直接起诉发包人? A10:可以。如果总包对发包人的债权合法到期且怠于行使,实际施工人也可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但相比之下,《建工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在法律适用上更直接、举证负担更小,实务中优先适用。

关联律师: 李再庆,山东鲁剑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1395381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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