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2.07 主办律师:李兆金
李兆金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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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1832号
原告:陈某,男,回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莉莉,山东德衡(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玲,山东德衡(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女,回族,住临沂市沂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与被告王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董国飞
二〇二五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崔宝彬
书 记 员张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