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某水暖有限公司与傅某青、陈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8 主办律师:李兆金
李兆金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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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13554号
原告:临沂某某水暖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金,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傅某青,女,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陈某华,男,196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原告临沂某某水暖有限公司与被告傅某青、陈某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某水暖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某水暖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某水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已减半),由临沂某某水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国良
二〇二五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李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