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4.07.12 主办律师:李先慧

李先慧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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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4)鲁0114民初7884号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腾学,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东,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章丘区世纪大道1257号中国中铁·诺德名府南区19号楼105室。

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与被告张某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腾学、被告张某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张某东向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6769.6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位于章丘区**路**号**号楼**室房**提供物业服务,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等费用,被告自2021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拖欠原告物业管理费共计16769.66元。经原告工作人员多次催促未果。

张某东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为装修时我想在三楼加盖阁楼物业不允许,空调外机也不允许挂在墙外,现在其他业主随意装修,都占用公共绿化带面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张某东为济南市章丘区工业二路4889号中国中铁·诺德名府北区19号楼105室业主。2019年10月8日,张某东与某某物业公司签订《诺德名府文明公约》,协议就双方权利、义务、物业管理费用及违约责任都有明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按照4.2元/月/平方米的价格(按建筑面积)收取。张某东自2021年7月1日起未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止,张某东共欠缴某某物业公司期间的物业费总计16769.66元(145.57平方米*3.2元*36个月)且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提供物业服务部门,被告张某东作为业主,理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张某东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实际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现按照协议要求被告张某东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16769.66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综上,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诉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16769.6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元,由被告张某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甄琳琳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魏凯悦

书 记 员赵庆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