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天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26 主办律师:李先慧

李先慧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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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
已核验身份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津0112民初14840号

原告:山东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先慧,山东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楠,总经理。

被告:北京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军,董事长。

原告山东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黄冬月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崔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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