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琪与张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4.02 主办律师:李会军

李会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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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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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684民初767号

原告:李某琪,女,汉族,1998年11月13日出生,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波,男,汉族,1975年7月23日出生,住宜城市。

原告李某琪与被告张某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于202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琪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琪负担。

审 判 员?李**程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潇

书 记 员高 伟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