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魏某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12.28 主办律师:李会军

李会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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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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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3民终27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男,汉族,1993年8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龙,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亮,男,汉族,1984年4月21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魏某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23)鄂1303民初3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黄某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减半收取2262.5元,由黄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詹君健

审判员张欢

审判员朱玉玲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聂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