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城市某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与宜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9 主办律师:李会军

李会军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437169506
襄阳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684民初662号

原告:宜城市某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会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儒洋,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国。

原告宜城市某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城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宜城市某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城市某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38元,减半收取369元,由宜城市某某园林养护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万**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思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