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与朱某芳、徐某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李会军
主办律师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5)鄂06民终1035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
负责人:曲某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艳,湖北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芳,男,195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显平,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伟,男,1980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毛某萍,女,198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某尧,200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法定代理人:徐某伟、毛某萍,分别系徐某尧的父母。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江某,男,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宜城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城市。
法定代表人:邬某奎。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文、李会军,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芳、徐某伟、毛某萍、徐某尧、江某、宜城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2024)鄂0684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朱某芳因本案交通事故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99990元(含一审期间因鉴定支出的门诊检查费用209元),扣减徐某伟、毛某萍已先行向朱某芳赔付的3000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先行赔付朱某芳96990元,于本案民事调解书送达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朱某芳收款账户:6217********)。
二、上述第一项96990元付清后,朱某芳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44元,减半收取422元,由朱某芳负担212元,由徐某伟、毛某萍负担105元,宜城市某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05元。一审审理期间支出的鉴定费用2500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自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分公司负担。
四、本调解协议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及认可同意后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江涛
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郑文卿
书 记 员范予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