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庆伟、牟茂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24 主办律师:李一磊

李一磊

主办律师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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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31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庆伟,男,1987年4月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烟台市牟平区通海路69号山海龙城32号楼1单元9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辉,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牟茂友,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51号内23号。

被执行人:王春艳,女,197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周乐街51号内2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庆伟与被执行人牟茂友、王春艳(2019)鲁0602民初1291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牟茂友有住房公积金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牟茂友在烟台市芝罘区住房资金管理处的住房公积金50000元,冻结期限为三年。

二、被执行人牟茂友不得办理被冻结的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查封期限自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人逾期或不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不能续封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潘锦文

审判员赵玉涛

审判员毕昌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