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宋益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9.29 主办律师:李一磊
李一磊
主办律师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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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前调2208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酒店6、7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宋益刚,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申请人:李蔚玮(曾用名李伟),女,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7)鲁0602民初10361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宋益刚、李蔚玮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9721.99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宋益刚、李蔚玮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9721.9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王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