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戚其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1.18 主办律师:李一磊

李一磊

主办律师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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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02执前调2640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玉若,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戚其亮,男,198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8)鲁0602民初158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法院依职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内的存款89602.62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戚其亮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89602.6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其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王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