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刘云柱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7.06 主办律师:李一磊

李一磊

主办律师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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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民申37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115-6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仲维敏,该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明都,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云柱,男,195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

再审申请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因与被申请人刘云柱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6民终4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1.被申请人主张提出执行异议时间是2018年2月7日,而一审卷宗显示被申请人在一审本诉审理终结时即12月28日后提出反诉,申请人收到反诉状的时间是2019年1月14日。已经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撤销重大误解三个月的除斥期间,被申请人撤销权已经消灭,对此未提出反驳意见,亦未上诉,二审认定属于重大误解,于法无据。2.案涉执行笔录中未载明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笔录形成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执转破”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十章第二节变价和分配对参与分配作了明确的规定。3.申请人提交的民事执行程序说明表证明执行程序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各案件的执行情况及在符合“执转破”条件下的分配数据,是周知的数学计算,二审以被申请人不认可而不予采信,不符合法律规定。4.一、二审的焦点问题不同,二审维持原判的内容并非完全一致,应理解为二审撤销了涉案执行笔录中的整个协议。二审认为“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的约定属于显失公平不当,但一审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同时载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相互矛盾。(二)原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以显失公平为由撤销案涉协议,在被申请人未上诉并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改为“重大误解”维持一审判决,超出了当事人的诉请,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刘云柱提交意见称,1.案涉协议并非被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2.被申请人在执行笔录签字后十日内,向一审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能够证明已经行使了请求撤销执行笔录中“付给原告400000元的内容”的权利。3.被执行人现在仍为“在业”状态,申请人主张本案符合“执转破”的条件,没有事实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原判决撤销案涉协议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第一,芝罘区人民法院2018年1月26日10时20分至11时20分的执行笔录中记载,被申请人向法院讲明“关于我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烟台佳亮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因申请执行人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法律服务合同一案在你院申请执行,我与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商议好了,在我的案款到帐后,我自愿一次性从案款中付给该所400000元,给他们后,他们就不得再向你院申请参与本案案款的分配了。但这400000元将来我还要向被执行人索要。”2018年1月26日13时30分至13时50分(2018)鲁0602执232号案执行笔录中,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一磊向一审法院反映了上述协议内容。从上述执行笔录中的协议内容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协议是基于申请人“不得再向法院申请参与本案案款的分配”,并非申请人主张的在符合“执转破”条件下参与分配。申请人提交的民事执行程序说明表系申请人单方制作,其备注中载明的符合“执转破”条件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分配数据等,与双方在执行笔录中达成协议的前提不符,原审未予采信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的规定,申请人无权参与被申请人执行案款的分配,却以“不得再向法院申请参与本案案款的分配”为由,使被申请人错误的认为其有权参与案款分配的情况下与申请人达成案涉协议,属于重大误解。被申请人于2018年2月7日向芝罘区人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书》行使撤销权,并未超出三个月除斥期间。因此,原判决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案涉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本案中,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存在瑕疵,但判决结果正确,在“本院认为”部分依法纠正了一审判决的适用法律瑕疵,并依据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二审上诉请求为“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并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反诉请求”。二审对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问题进行审查,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亦符合申请人的诉求,不存在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

综上,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范翠真

审 判 员杜磊

审 判 员李金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宗芳如

书 记 员王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