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海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闯
主办律师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赣01民终14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某,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常江,上海段和段(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铭惠,上海段和段(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
法定代表人:郇某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闯,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上诉人海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赣0191民初4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907元(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879元,海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已预交1028元),减半收取953.5元,由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39.5元,海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514元;余额953.5元,由本院退回江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439.5元,退回海南某某咨询有限公司514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欧阳晓明
审 判 员阙 慧 颖
审 判 员郭婷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徐宣
书 记 员喻 文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