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未签书面协议,合伙关系如何认定?
朱闯
本文作者
2026[临沂]合伙协议纠纷|未签书面协议,如何认定合伙关系成立?——从一起真实案例看法律要件
在合伙协议纠纷中,最常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便是“合伙关系是否成立”。现实中,大量合伙行为发生在熟人之间,往往没有签订书面协议,仅凭口头约定或事实行为维系。一旦发生亏损或分红不均,一方否认合伙关系、主张借贷或劳务关系,另一方则陷入举证困境。本文结合2024年临沂市某基层法院一则真实判例,深度剖析未签订书面协议时,法院如何认定合伙关系成立,并提供实务建议。
一、基本案情
2022年3月,临沂市民李某(出资方)与王某(技术方)口头约定共同经营一家餐饮店。李某出资50万元,王某负责日常运营及菜品研发,双方约定利润按6:4分配,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餐饮店营业执照登记在李某个人名下。2023年5月,因经营亏损,李某要求王某承担50%亏损(25万元),王某则以“双方仅为劳务雇佣关系,自己按月领取8000元工资,从未同意分担亏损”为由拒绝。李某诉至临沂市某区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人存在合伙关系,并判令王某按比例分担亏损。
二、争议焦点: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合伙关系?
李某主张:虽无书面协议,但双方长期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实际分红过两次)、共担风险(王某曾在亏损时主动提出减少自己分红),且王某对店铺经营决策有重要参与权,应认定合伙成立。
王某抗辩:营业执照为李某个人所有,自己按月领取固定工资8000元,从未参与分红,更没有签署任何亏损分担协议。所谓“分红”不过是李某对王某工作的额外奖励,不属于利润分配。
三、法院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合伙关系成立的核心要件包括: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虽然缺乏书面协议,但综合以下事实可以认定双方构成事实合伙:
- 共同出资:李某以资金出资,王某以劳务出资(技术、管理),均属于《民法典》第967条规定的“出资”形式。
- 共同经营:王某全程负责运营,对采购、定价、人员管理有决定权,李某虽不常驻但定期参与重大决策。
- 共享收益:2022年9月和2023年1月,李某向王某转账5万元和3万元,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双方明确表述为“分红款”,王某从未提出异议。
- 共担风险:2022年11月店铺亏损时,王某在微信中表示“先不分红了,等缓过来再说”,该意思表示可推断出王某认可亏损需共同应对。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李某与王某存在事实合伙关系,王某应按40%比例分担亏损(10万元)。王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四、法律分析:未签协议时,法院认定合伙关系的“五要素”审查法
《民法典》第967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第968条要求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司法实践中,当缺乏书面协议时,法院通常采用“五要素”审查法(结合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7条):
- 要素一:共同出资。资金、实物、知识产权、技术、劳务均可,需有证据证明各方均提供了合伙事业所需资源。
- 要素二:共同经营。是否实际参与事务管理、决策?是否持有相关凭证(如采购单、会议记录)?
- 要素三:共享收益。是否有利润分配行为?分配是否与事业经营结果挂钩(而非固定报酬)?
- 要素四:共担风险。是否约定亏损分担比例?或者是否有证据表明双方均承认亏损需要共同承担?
- 要素五:合伙人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双方均认可合伙关系的微信记录、录音、证人证言等?
本案中,虽然缺乏书面协议,但上述五个要素均有体现,法院据此作出认定。反之,若王某从未参与分红、未对亏损表态、仅领取固定工资,则很可能被认定为雇佣关系。
五、实务启示与风险防范
- 即便熟人合作,也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分工、分红、亏损承担、退伙清算等条款。
- 保留证明“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中提及“利润”“分红”“亏损”“咱们的店”等措辞,以及参与决策的记录。
- 营业执照登记为个人,并不必然否定合伙关系。法院更关注实质行为而非形式登记。
- 警惕“名为合伙、实为借贷或雇佣”的认定。若只拿固定报酬不参与亏损,法院可能认定为借贷或劳务关系。
相关Q&A(10组)
Q1:没有书面合伙协议,是否一定不能成立合伙关系?
A:不一定。法院会综合出资、经营、收益、风险、意思表示等证据综合认定。有证据证明事实合伙的,可以成立。
Q2:劳务能否作为合伙出资?
A:可以。《民法典》第968条允许以劳务出资,但需明确劳务的折算价值或比例。实践中需保留劳务投入的证明。
Q3:合伙期间一方领取固定工资,是否影响合伙关系认定?
A:不影响。合伙人可以同时参与经营并领取合理报酬,关键在于是否还参与收益分配与风险分担。
Q4:营业执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能否主张合伙?
A:可以。营业执照登记是行政管理行为,不能直接否定民事合伙关系,需结合其他证据。
Q5:合伙亏损如何分担?
A: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且协商不成,按出资比例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法院根据公平原则裁量。
Q6:一方中途退伙,如何清算?
A:退伙时应对合伙财产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财产份额(或折价),并承担亏损。若无约定,按出资比例处理。
Q7:合伙协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A: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非法经营)、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以合伙为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等。
Q8:口头合伙协议是否受法律保护?
A:口头协议有效,但举证困难。建议尽量书面化。法院对口头合伙的认定标准较高,需多维度证据支撑。
Q9:合伙人能否以“未分红”为由主张解除合伙?
A:可以。合伙关系成立后,如长期不分配利润,且无法达成一致,任一方可请求法院解除合伙并进行清算。
Q10:合伙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A:一般为3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计算。注意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届满败诉。
关联律师:朱闯,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本文内容基于实务案例撰写,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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