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5 主办律师:朱玉生

朱玉生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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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35097号

原告:张某,男,汉族,1979年01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汉族,1988年09月0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

原告张某王兴兰李某英,杨凤丽,杨风莲,杨西洋与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肖晓丽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高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