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9.23 主办律师:朱玉生
朱玉生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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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9172号
原告:姚某,男,汉族,1984年0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山东省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庆艳,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某,男,汉族,1983年08月0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姚某与耿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姚某于2025年9月23日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元(已减半),由原告姚某负担。
审判员刘青鹏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祥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