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公司等与工伤保险资格或者待遇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19 主办律师:朱玉生
朱玉生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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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鲁1325行初149号
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探沂镇柴埠庄村327国道与创业路交汇处北60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蒋文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玉生,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费县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费县胜利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顺平,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梦梦,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睿,山东义超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边某,男,198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方城镇顺德庄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守迎,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诉被告费县某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边某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于2025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翟秀礼
人民陪审员林秋霞
人民陪审员戚忠昌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晓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