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相燕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8.06 主办律师:朱俊杰

朱俊杰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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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苏07执29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CW9J97,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粟山路39号蓝翔路机动车交易中心D402室。

法定代表人:林慧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相燕,女,1974年11月29日生,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四沟村西四沟四队29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林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相燕追偿权纠纷一案,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萍仲裁字第G21199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相燕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连云港市赣榆区,为利于案件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萍乡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萍仲裁字第G21199号裁决书由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李季

审 判 员苏震

审 判 员戴立国

二〇二四年八月六日

法官助理倪梦祥

书 记 员周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