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本前与蒙阴县清华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朱俊杰
主办律师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4)鲁1328民初2371号
原告:向本前,男,1983年11月8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21983********,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官庄镇潘香卜村马料洞组1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孔行,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71328MJE8282839,住所地蒙阴县经济开发区蒙山五路清华园学校。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向本前与被告张圣贤、赵建华、孙其春、朱秀高、蒙阴县清华园学校、江苏华樯宿淮云机销售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因资金紧张,自2021年7月25日至2023年1月4日,多次向杜海龙、胡植林、刘建华、张勇借款。上述借款本金已全部清偿,仅有利息未偿还。杜海龙、胡植林、刘建华、张勇将其借款未偿还利息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并已通知被告。
庭审中,原告撤回对被告张圣贤、赵建华、孙其春、朱秀高、江苏华樯宿淮云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欠原告借款利息689124元,被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分8个月付清,自2024年7月至2025年1月,于每月1日支付86141元,剩余全部利息于2025年2月1日付清。
二、上述款项任何一期逾期,视为剩余全部款项到期,原告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并按法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三、双方纠纷一次性处理,款项支付完毕后无其他纠纷。
四、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5,345.5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蒙阴县清华园学校于2024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王家安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高立超
书 记 员张曦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