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2.26 主办律师:朱俊杰
朱俊杰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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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1民初879号
原告:杨某某,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柳青街道北城新区东方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
法定代理人:李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杨某某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某某负担。
审 判 员于洋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玲
书 记 员王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