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3 主办律师:朱俊杰
朱俊杰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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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25民初6639号
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颜某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临沂兰山正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某某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
法定代表人;孟某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104元,减半收取计5052元,由原告青岛某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凌飞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董硕
书 记 员沈田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