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某某能源高级技工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02 主办律师:朱俊杰
朱俊杰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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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92民初3293号
原告: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沂河新区。
法定代表人:邵某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贵峰,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能源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俊杰,山东宇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能源高级技工学校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郑伟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乔成双